宿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有关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原则
1.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下简称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经济困难,增强克服困难的勇气,培养自强自立的精神,保证录取的新生不因经济困难无法入学,保证在校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2.进一步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体,包括国家奖助学金、优秀奖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社会资助、绿色通道在内的扶困助学体系。
二、组织机构
1.学生资助中心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机构。职责为:依据上级有关资助精神,制订资助工作方案,落实资助工作措施,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助学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社会资助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具体资助工作的实施。
2.各二级学院成立资助工作小组,指导和管理本院学生开展校内外勤工助学等活动。
三、经费来源
1.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资助工作专款。
2.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费用。
3.社会团体、个人捐助。
4.所有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财务处设立资助工作专项帐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四、资助项目
1.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
2.国家奖学金。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年评选一次,每人每年奖励80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宿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年评选一次,每人每年奖励50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宿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4.国家助学金。由教育厅下达指标,每年评选一次,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宿州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5.优秀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分一、二、三等,获奖比例分别为在校学生数的2%、6%、12%,奖金分别为1200、600、300元,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宿州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6.勤工助学。在校园内设置300-500个勤工助学岗位,每年招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宿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7.学费减免。减免对象:国家西部助学工程资助对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符合我校招生减免奖励政策的学生。减免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视学生经济困难状况和在校表现情况确定。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宿州学院学生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8.临时困难补助。补助对象: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或者本人因患重大疾病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补助程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字,经所在学院书记签字并盖章后报学生处,学生处核实相关情况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补助标准:视学生经济困难状况及在校表现情况而定,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2000元。
9.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交不齐学杂费的新生办理缓交部分学杂费手续,提供临时生活用品,审核办理各项入学手续。
10.社会资助。学校积极向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募集资金,接受各类合法捐助,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在学校设立特别奖学金、助学金。
五、助后管理
1.资助经费的发放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学院、学生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做到帐目清楚,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审计。
2.受助学生应合理使用资助款,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否则,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
3.各学院要以讲座、活动等形式做好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
4.校鼓励受助学生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性活动,接受资助在2000元以上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并将参与情况记录在受资助学生参与公益活动考核卡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