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工作是深化学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以自强自立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有组织的自愿有偿社会实践活动,是帮助学生树立自强、自立、自主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社会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力措施。
第三条 勤工助学工作是一项兼教育、管理、服务于一体的实体性工作,需要师生的共同努力和用人部门的大力配合,要使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得到资助、受到锻炼、增长才干。因此必须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以优质的服务面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只能利用课余或节假日时间,要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勤工助学的主辅关系,不能因为勤工助学而荒废了学业。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用工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
第六条 学校优先为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勤奋刻苦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对学习成绩较差、违反校规校纪者及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和高消费者不予安排勤工助学。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读本、专科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宿州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兼任,成员由学生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总公司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兼任。勤工助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勤工助学指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报名、推荐、监督及协助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办公室职责
第十条 贯彻上级及学校关于勤工助学工作文件精神,制定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规划,建立和健全勤工助学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统一管理、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建立相关信息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第十三条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公德、法制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为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根据需要安排技能培训,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做出工作鉴定。
第十四条 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学校要积极拓展勤工助学渠道,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多的勤工助学的机会。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用工单位提出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报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经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管理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学生的招聘采取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查同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必须与勤工助学学生签订《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参加本部门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报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学期工作结束后,由用工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进行考核评定,对考核优秀者进行表彰、奖励,并作为今后续聘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用工部门损失者,责任人要赔偿用工部门损失,并停止责任人工作,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因工作不负责被用工部门辞退者或连续两个月(次)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工部门发生经济纠纷或遭受意外伤害,按双方签订的《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有关条款处理,由校勤工助学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六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参加勤工助学办公室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工作;
(二)有权了解用工部门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对协议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
(三)有权拒绝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
(五)有权要求勤工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与用工部门发生的纠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二级学院推荐、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二)按照用工协议认真工作,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
(四)遵守工作纪律,按工作安全要求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五)勤工助学办公室及用工部门要求的其他应履行合法合理的义务。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勤工助学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以教育事业费中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为基础,同时,学校每年从学费和学校预算外收入中提取规定比例用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设立专门帐户,由校财务处按财务制度统一管理,勤工助学办公室对勤工助学专项资金进行统一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及特困学生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视工作的简单繁杂,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及考核情况研究决定,由勤工助学办公室严格按标准发放。
第二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制,由财务处直接打到勤工助学学生卡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