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接受师生及社会对学院工作的监督,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信访工作,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及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明确学院信访事项处理流程如下:
1.成立学院信访工作机构
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党政办主任担任。
2.学院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客观真实、准确规范登记信访事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并及时向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2)向学院有关科室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2)指导、督促、检查、受理学院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
(3)处理学校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4)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
(5)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6)按要求报送信访工作情况和报告;
(7)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信访风险研判,及时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3.信访事项的办理
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根据反映问题的内容确定责任科室;属于其他学院或学校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
(2)开展信访事项调查核实。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3)所有接访事项,均应给予答复意见。答复意见应当写明具体请求、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依据。
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2)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5)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6)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7)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5.注意事项
(1)对信访人提出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2)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揭发事项,应当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处理。
(3)未尽事宜,依据国家《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及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执行。